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