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领用数量最新规定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领发票数量有限制,根据税务局批复而定。个体营业执照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需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可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这些要求。 法律分析 个体工商户领发票数量为二十五。个体营业执照领用相关发票,发票用量及每张发票开多少钱是有限制的,根据税务局(所)相关情况批复而定。另外个体营业执照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另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拓展延伸 发票领用管理的新变化 近期,针对发票领用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变化。根据最新规定,发票领用数量将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新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每月初向税务部门报备发票领用数量,超出报备数量的发票将无法有效使用。此外,新规定还要求企业在发票使用后及时归还剩余发票,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管理。这一新变化旨在进一步规范发票领用流程,防止发票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税务管理的公平公正性。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新规定,以确保发票领用管理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最新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发票数量为二十五张,发票用量及金额有限制。个体营业执照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最近的发票领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每月初向税务部门报备发票领用数量,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剩余发票。这一变化旨在规范发票领用流程,确保税务管理的公平公正性。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发票领用管理合规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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