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参保人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 医保卡 到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 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如需住院,需要参保人先预交 医疗费用 押金,出院结账后多还少补。如果没有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内。如果是因急诊没有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的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一旦超过时限,其医疗费用应自负。 2、参保人员如果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必须经过医院主治医师同意之后提出转诊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过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 管理部分审核同意后报市(区) 社保 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其中,转诊只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必须先由本人进行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3、出院后,医院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的金额和个人自付的金额,医保报销金额可直接在医院医保结算处直接报销,个人自付部分需由参保人自行结算。 4、参保人员住院后的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件根据各地政策不同,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 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 医疗费 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客观: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