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第三款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