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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规定
释义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四十四条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何认定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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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6: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