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阅读提示: 裁判要点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案例意义: 在实践中,存在投资人同时设立多家关联公司的情形,设立的数个公司往往在办公地址相同、工作人员相同、业务相似、彼此的财产也难以区分,所谓“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致使各公司之间财产无法独立区分。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比如本案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保持独立的人格,尤其是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同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的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也可能被否定公司法人格,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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