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巡回法庭受案范围有哪些 1、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如下: (1)刑事申诉案件; (2)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6)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二、审判的辩护模式包括哪些 审判的辩护模式包括: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4、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