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游戏是人的天性,也是动物的本能。从儿童能够有能力与环境进行交互之时起,他们就是从游戏中开始的,比如通过投掷物品的游戏吸引父母的关注,父母故作“消失”时给他们带来瞬间的好奇感,给婴幼儿带来刺激,他们也从游戏中学会了走路,学会了与父母对话。实际上,成人也是喜欢游戏的,在游戏中得到快感,暂时与现实隔离,是一种自愿自主获得快乐的活动,而追求快乐是追求幸福的第一步,没有一种幸福能够离开快乐的感觉而存在。游戏塑造了人类的文明。荷兰学者赫伊津哈通过研究游戏与文化、语言、教育、军事等人类文明重要组成的关系后指出,“初始阶段的文明是游戏的文明。文明不像婴儿出自于母体,它在文明之中诞生,它就是游戏,且绝不会离开游戏”,游戏还是一种文化传播的载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游戏成为青少年生活当中的一部分,研究者把电子游戏当成一种数字媒体来进行研究,有研究者指出,玩电子游戏是让学生接触一种新文化的有意义并且具有激励作用的方法,电子游戏能够体现一定的民族文化,对青少年认识世界、了解不同价值观,促进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