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
释义 | 1、合同: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侵权行为:侵害权利而产生的对待给付义务。 3、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而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赔偿义务。 4、无因管理: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造成的损失的赔付。 一、捡到鸽子不归回犯法吗 捡到信鸽不归还犯法的,这是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什么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什么是 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1、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基于给付而取得利益。 二是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三是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没有法律依据。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类型。 一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有以下三个要件: (1)因侵害他人的权益而取得利益。(2)使他人受损失。(3)没有法律根据。 二是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是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四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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