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解除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二)与本单位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如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 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 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1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