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递损坏该由谁来赔偿 |
释义 | 快递损坏应由快递企业按约定赔偿,未约定则按保价金额或实际损失赔偿。《邮政法》规定未保价快件赔偿不超过邮资的3倍,而《民法典》规定应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快递丢失按保价额或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资费的3倍。快递企业需在告示和单据中明确赔偿规定。若快递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约、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分析 一、快递损坏该由谁来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 (一)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二)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邮政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却有不同。 《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实际中,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纠纷,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规定。 二、快递丢失相关法律条文: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快递服务中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等问题,快递企业应按约定进行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赔偿。然而,《邮政法》和《民法典》在未保价快件的赔偿上存在不同规定。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纠纷时,快递公司往往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在告示和单据中明确赔偿规定,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况,不得限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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