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二、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有何区别 简易交付 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特点是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例如,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一个月,但是没有到一个月,甲与乙达成自行车的 买卖合同 ,已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占有自行车了。 指示交付是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三、指示交付何时发生物权变动 指示交付物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1、合同签订时合同即生效,但是物并未发生转移,因为物的变动,根据物公示原则,动产应交付。而交付的种类中有一种为指示交付,即所有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为。所以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后指示交付完成,此时所有才转移。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的合同。 (2)让与人应当将所有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示物权在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才会发生变动,并且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