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有何规定 |
释义 |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例外情况。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后,可以对让与人提出抗辩。若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权。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至五百五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必须被通知才能生效。受让人在转让中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不影响债权人的专属权利。债务人可以对让与人提出抗辩,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抵销权。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因此,在债权转让中,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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