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包括: 一、鼓励集中处理。 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均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二、鼓励资源利用。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鼓励清洁生产。 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此外,对除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均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为那些按照规定进行排污处理的企业的优惠,因为很多企业虽然说有着排污的需要,但是自己也能够进行相应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者是完全做到不污染环境,国家对于一些这样的企业是持鼓励状态的,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国家早就认识到了环境保护问题是根本问题了,所以说一些在环境保护上做的很好的企业国家也是出台了很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鼓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