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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与辞退后的赔偿问题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过失性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辞退应支付双倍赔偿金,过失性辞退无需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不续签是否有补偿,视具体情况而定。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同上。根据劳动者月工资高低,补偿标准有所不同,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分析
    一、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是否有赔偿
    1、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双倍赔偿金;
    3、属于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1、劳动合同不续签是否有补偿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就没有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劳动合同被辞退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属于违法辞退,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不续签时,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照同样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请注意,以上为概述,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解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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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