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仅网签不能对抗法院查封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在财产执行中对于买方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根据该规定,买方若无过错,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查封措施。然而,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网签,即使支付全部房款,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本案涉及的网签行为被认定为虚构,缺乏证据和事实根据,应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也即卖方)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也即买方),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即便还没有过户登记,只要买方对此没有过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查封措施。但仅仅是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网签,即使支付全部房款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登记机关撤销“网签”不需要需双方当事人配合或法院通知协助执为前提。裁判要旨:本案原告所诉“网签”行为实质上是被告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被告对该行为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事实上被告也对其行使了监管职权。由于网签登记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本案所涉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98号名富公寓1729号房屋的网签登记信息已经由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系由第三人虚构所得,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该网签登记行为缺乏基本证据和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撤销。争议的网签行为实质上是被告对商品房交易信息的网上备案行为,被告对该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被告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无真实交易关系,该网签登记行为缺乏基本证据和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买方在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要买方无过错,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措施。但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网签,即使支付全部房款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登记机关有责任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规定,本案涉及的网签登记行为缺乏基本证据和事实根据,应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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