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员追讨工程款的途径有哪些? |
释义 |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或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途径。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议委托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处理以正确行使诉权。 法律分析 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因其在转包、分包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了转包利润,或者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与发包人保持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敢轻易起诉,最终导致工程款一直拖欠,工人的工资也得不到支付。那么实际施工人起诉追讨工程款时,被告会有哪些呢? 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时,首先向合同的向对方,也就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还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想要正确行使诉权,建议委托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进行处理。 结语 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追讨工程款。首先,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因为他们是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其次,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在起诉时,实际施工人应该确保工程价款范围包括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以及由于发包人责任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为了确保正确行使诉权,建议实际施工人委托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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