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转让要求有什么 |
释义 | 主债权转让的要求如下: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吗 不能约定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的行权期限是法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但是可以约定主债权的期限以及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如下: 1、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二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 二、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如下: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二、变更主合同是保证人还是债权人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分以下三种情况: 1.减轻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 加重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变更之前的部分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3. 变更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原合同的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计算,不受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 三、保证人不同意能否转让债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不需要经保证人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在担保期间,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 对于转移的主债权,保证人仍需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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