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没地方挪怎么办 |
释义 | 1、民法典规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由于你们后来未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虽然对方续交了一年房租,仍不能认定你们的租期为一年,但应当按照原合同其他条款履行。 2、由于按照目前情况,你们双方系不定期租赁,而法律规定承租人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如果对方转租你们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向对方退还扣除实际租赁期限费用后的剩余租赁费。即使对方没有转租,你们也有权直接按照上述做法解除合同。 3、至于你说的对方合同中可能增加了一条调整租期的手写条款,而你方合同上没有,那么就是说双方合同不一致。这种情形下,如果该手写条款字迹上没有双方的手印或签名,该变更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如果有双方手印,可能有些麻烦,对方有理由主张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虽然合同中一般会写“本合同一式两份”,但是我觉得并不能据此认定两份合同都无效或者其中某一份有效。 一、转租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规定,转租之后是不能够随意的解除合同的,我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以及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此时承租人自行转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次承租人可以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没有异议,依合同自由原则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自行转租关系仅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合意的达成即成立合同并为有效合同。 二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提出异议,但并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当有效。因为《民法典》第716条第二款只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转租合同无效。 三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提出异议,并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则因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而导致无效。因为承租人的权利是因租赁合同而产生,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自然没有转租权利,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没有效力。 二、哪些房屋不能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三)、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四)、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五)、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时交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转租房子要满足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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