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 |
释义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应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该保险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赔偿。有过错的一方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越能得到体现。 法律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其次就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立法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该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区分产生的第三者。 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重大过错,可能要对外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责任险,从而以交纳少量保险费的方式换取更大的风险利益,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于保险公司。 在具体的事故中,肇事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尚处于“冻结”状态而并未被激活和启动,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金。可见,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险的前置条件,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结语 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和新交法,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界定第三者应遵循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第三者是指有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且被保险人有赔偿义务的人。第三者是一个集群概念,只有发生事故后具体的受害人才被具体化。第三者责任险的功能是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赔偿,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此险种将自身过错风险合法转嫁给保险公司。在事故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价值更能体现,无过错方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则处于冻结状态。只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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