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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
释义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下面由我为你介绍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
    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合并需要申报。
    第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该合并也要申报。
    第三,由于各行业经济规模差异较大,以一个统一的营业额作为申报标准存在不少问题。
    第四,《规定》第4条规定,虽然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上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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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