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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有哪些职权
释义
    一、民法典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有哪些职权
    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包括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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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