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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多长时间交罚款
释义
    被行政处罚后,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当场交罚款;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被处罚人需要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可以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
    一、有什么情形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包括:被处罚人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且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缴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有几种
    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具体如下: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
    2、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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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