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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环保恶意举报的方法
释义
    取保阶段的时间不能算作服刑时间,取保候审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留所服刑在改造罪犯和节约资源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问题,如范围扩大化和管理不严格等。保候审期限满后不一定要收监,法院宣判时间不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取保候审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应该重视的阶段,可以为家庭、工作和法律援助提供充足时间。
    法律分析
    取保阶段的时间是否可算作服刑时间
    取保候审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不算服刑时间的。
    留所服刑执行方式在对罪犯改造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弥补了监狱改造机关司法资源的不足,节约了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人力和财力,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留所服刑的范围扩大化、甚至出现违法留服,增加了看守所的负担;二是看守所忽视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理,利用罪犯管理罪犯,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混关混押,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
    1、尽管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期满后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并不一定要收监,如果收监则意味着法院将会判决实刑;
    2、取保阶段的时间,未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服刑时间;
    3、法院宣判时间不定,一般不会太久。
    相关法律知识:
    留所服刑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处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交付执行或为了照顾关系而不交付执行,造成留所服刑。
    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留所问题。
    劳改机关为追求企业效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造成违法留所服刑。
    4、罪犯钻法律空子留所服刑。
    余刑在一年以上另几个月的罪犯,一审后上诉,待二审有结果时,余刑已不足一年。
    客观地说在现实法律的实际案件审理当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最应当考虑对策与解决方法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来争取减缓或者弥补过错的阶段即为取保候审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咨询律师请求法律援助从而减轻自己身上与国家的压力。
    结语
    取保阶段的时间并不可算作服刑时间,因为取保候审并未限制人身自由。留所服刑在改造罪犯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管理问题。法院宣判时间不定,一般不会太久。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取保候审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应该重视的阶段,可以照顾家庭、从事工作,并咨询律师以减轻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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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