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确定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
释义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房产纠纷起诉时被告在异地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起诉被告在异地,人民法院可以传唤,不到场的法院可以缺席裁判。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房产纠纷,当事人需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专属管辖,又叫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分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分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 (2)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排除其他法院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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