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交车不按规章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章(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章的途径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下客或者沿途揽客。,如果遇上一些特殊的原因必须暂时更改路线时,可以由公司出面向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临时路线更改申请书,获得审批后再更改行驶线路。,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章》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章,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章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章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章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章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