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
释义 | 时间:2010-04-14来源:未知作者:刘维娜点击:次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一、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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