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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存疑不起诉报考单位是否会录用
释义
    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报考单位是有可能会录用的,因为存疑不起诉是检查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将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检查机关仍然保留起诉的权力,但在那之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应被视为无罪,不会因此导致公考政审不过。但如果将来再度被起诉并判决有罪,会相应被开除公职。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自己做过些什么事情自己心里面最清楚,存疑不起诉也说明了司法机关的证据确实有问题。但是,存疑不起诉也不代表犯罪行为就会不了了之。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确实没有做过这件事情,否则的话,就算是被报考单位给录用了,将来被再度起诉并宣告有罪的情况下,一样会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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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