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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的执行流程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下列情况下移交公安机关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通告。
    犯罪嫌疑人采取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诉讼事由和担保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书、材料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支付给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交付有关法律文书、事由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银行向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据证明。
    执行取保候审和是否判刑没有必然的联系。收否判刑由检察院来决定。如果检察院觉得有必要判刑,那么就会被判刑。如果检察院觉得可以判处无罪或者不予逮捕的,那没就可以当庭释放。
    一、海南取保后还会被判刑吗
    一般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仍有很大可能被判刑。目前,就只有两种情况是不会判刑的:
    1、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是没有触犯刑法;
    2、因为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因而不能判刑。
    首先,必须指出,取保候审是对触犯刑法的人,一种诉前保险措施。
    因而可以推定出,此等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不被采取更为严重的措施,是因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性较小,很有可能不再有此等类似于犯罪行为的事实发生,或者是该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所判处的刑罚较轻,一般都低于3年以下,甚至很有可能无须在监狱里受罚。
    当然,取保之后的犯罪嫌疑人,决不可以在此期间再犯任何事,最好洁身自好,连治安管理处罚法都不要触犯,同时也不要与之前一起犯事的相关人士联系。
    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果是采取保证人制度,不要辜负保证人的信任,更不要因自己一时之快而连累保证人。
    对于是否判刑,这个决定其实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最后的结果将会在审判阶段的裁判文书中才显示出来,而并非是在前述阶段就可以体现出案件结果的。因此,在实务中,一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大多会有较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都会被判刑。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取保候审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二、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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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3: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