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领养一个孩子怎样领养? |
释义 |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儿童的过程是:申请。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证件和材料,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 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的情况; 3、注册。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收养: 失去父母的孤儿; 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孩子; 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岁。 一、领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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