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与侵权的界限 |
释义 | 无因管理,可分为适法之无因管理及不适法之无因管理。适法之无因管理,原则上必须所管理之事物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但例外情形包括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者,既是违反本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仍属适法。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就是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之管理。不适法之管理,包括没有合理原因的管理以及管理行为不当等。可见,是否具有合理管理原因以及管理行为是否得当,是区分适法管理与侵权的标准。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首先应当有合理原因,没有管理的合理原因而管理,当然属于侵权。同时,有了合理的管理原因,但如果管理行为不当,违反管理注意义务,也会造成侵权。有关管理的合理原因及其管理行为要求,已如前述,在此不再赘述。适法之无因管理可阻却违法,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则不能阻却违法,管理人之行为若有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之情形,应自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对不适法之管理,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没有合理管理原因,属于不该管而管,当然属于侵权。应当停止侵权管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事,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错,则应当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3、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管理人如有过错,则应负赔偿责任。 4、管理人之行为若有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之情形,应自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且只要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知意思,不论其管理之事务,是否符合本人之意思,均应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负无过失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系为免除生命、身体上之紧迫危险而为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则只有在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某乙既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理原因,也没有为他人利益进行适当管理。从管理原因上看,甲某的房屋闲置,是甲某依自己意思的处置行为,甲某对自己的财产状况是明知的,因而,这种闲置状态,应当是甲某的明示。某乙出租甲某的房屋,显然违反了甲某的明示意思。同时,房屋闲置,是甲自己处置的,甲某当然是清楚的,这显然不是紧迫危险。所以,某乙出租甲某房屋的“管理”行为,明显没有合理原因。本案除了没有合理管理原因外,在管理方法上也没有进行合理管理。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租,实际上也损害了甲某的利益。因而,某乙的行为属于侵权,不属于无因管理。甲某有权要求某乙赔偿损失,并解除某乙与丙某签定的出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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