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入住率在50%以上; 2、第一批物业交付2年,入住率超过30%; 3、第一批物业交付3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