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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农民房租赁合同办理问题引发关注
释义
    租赁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深圳房东未签订租赁合同可催促签订,签订后可要求复印件加盖核对印章。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法律分析
    深圳房东不办租赁合同可以敦促房东尽快签订,签订后暂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要求房东提供复印件并在上面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房东拒绝签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拓展延伸
    深圳农民房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深圳农民房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深圳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农民房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农民房租赁合同的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容易导致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权益保障不足。另一方面,农民房租赁合同中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租金支付等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进行解决。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建议农民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农民房租赁合同的监管和规范,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教育,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深圳房东若不办租赁合同,可敦促其尽快签订。签订后如无法取得原件,可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房东拒绝签订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租赁关系。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深圳农民房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备受关注。建议农民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明确、权益得到保障。政府应加强监管和规范,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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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