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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释义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一、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二)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四)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结构/衬砌厚度、强度、抗渗等级,衬砌背后回填注浆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防水效果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六)通过返修或返工仍不能满足防水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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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