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般由居民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召开的时间。如果本小组多数居民认为有必要召开,居民小组组长也应及时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而不能拒绝召开或借口拖延召开。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内容应有专人记录并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