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行政机关,是有很大的行政权的,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但是处理程序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行政拘留错误是否需要赔偿 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需要进行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特点 首先,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践中,侵权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这是由国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也都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主要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特性使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如司法赔偿、民事赔偿等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利用执行职务机会实施侵权行为,如顺手牵羊的行为;还可能是表面上与行政职务相关、实则无关的侵权行为,例如大吃大喝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都引起赔偿责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只有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再次,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广义的理解。行政机关不仅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工作部门,即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一般公民,包括接受行政机关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 在认定“工作人员”时,重要的不是公务员的身份,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与有关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实际上的公务关系。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之间存在着职务委托关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权的,或以执行职务为名侵权的,应当视为国家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具体的赔偿事务,如收集证据,出庭应诉,与受害人和解以及支付赔偿金等工作等等。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便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最后,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另一方面,国家赔偿的针对的损害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合法权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的权益,例如赌博获得的收入、偷盗来的财产等,不受法律保护,对违法权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要求赔偿。 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达成作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 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