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商标被抢注异议申请该怎么提出 |
释义 |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中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需要在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异议的受理和裁定机关为商标局,异议人应当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不得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一、应递交的书件 1、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上应当注明: 被异议商标及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及代理组织签字或盖章。 2、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3、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附有被异议商标的完整图样或文字,为了便于核对,最好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那一页,复印下来作为附件提供; (2)应当写明其异议请求,即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3)详细写明异议理由并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商标局可以不予受理; (4)附送与异议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 4、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书件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5、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二、商标异议需要补正的情况 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异议书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将要求异议人进行补正: 1、仅报一份异议书的; 2、未填写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未填写异议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4、通过代理而缺少代理人委托书; 5、异议书未加盖异议人或代理人章戳(签字)。 三、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 2、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不符; 3、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不符; 4、异议书未填写异议理由; 5、未缴纳异议费; 6、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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