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债权不发生撤销权 |
释义 |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三点:1.租赁权不受影响;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不需要撤销权;3.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原则上不享有撤销权,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行使撤销权,以免在将来难以实现求偿权。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以下几点: (1) 租赁权。由于租赁权物权化,所以在租赁物交付后,出租人将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设定担保时,租赁权对受让人仍然存在,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实现,故租赁权不发生撤销权。 (2) 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附有完全特别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实现,例如抵押物、质物、留置物,足以抵偿债权,或保证人有足够的资力担保债权实现,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只有在特别担保不完全时,才发生债权人撤销权。 (3) 附停止条件债权。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则上此类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但对于那些债权发生可能甚大的,特别是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求偿权,虽应在自己清偿了主债后才可行使,但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行使撤销权,以免该连带保证人在将来清偿了主债务后,其求偿权难以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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