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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该是什么
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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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