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需协商确定价值、归属及补偿款。若达成协议应履行,违反则可提起诉讼。如无法协商,法院仅处理使用权,完全所有权需再次诉讼。 法律分析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首先,双方应协商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房屋的价值; 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的使用和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归属; 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数额和支付方式。 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时,应根据协议履行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权。 (3)在法院对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协商一致且该房屋已取得完全所有权,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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