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样。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一、定金有哪些处分方式 以购房合同为例,定金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买卖双方已签订正式合同的,按照正式合同约定,债务人闻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当事人违约,根据正式合同的约定,适用不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规定的,追究违约方约定的债务责任; 2、买受人未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的,或者卖受人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给他人,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无论认购书是否规定定金的处理方式,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 3、买卖双方均无上述违约行为,仅因预售合同内容难以协商一致,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卖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4、如果卖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其他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