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的,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一、工厂停工停产工资怎么算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应经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欠工人的工资也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的,要是欠了员工的工资的话,一旦劳动者上诉到劳动部门,肯定是会给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