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
释义 | 村民委员会在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上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包括收缴方法、补贴标准、经费筹集方案、项目立项、承包方案、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等。 法律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村民委员会须就决策事项向村民会议提案 根据《村民自治法》,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就重要决策事项向村民会议提案。这一要求旨在确保村民的参与和决策的公正性。村民委员会在决策事项上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但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和决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同时,也促进了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增强了基层自治的实效性。因此,村民委员会须积极履行提案的责任,确保决策事项得到广泛的民意参与和集体讨论,以促进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福祉。 结语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上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要求确保了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履行提案责任,确保决策事项得到广泛的民意参与和集体讨论,促进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福祉。这一规定也加强了基层自治的实效性,促进了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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