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合伙合同解除的情况及合伙的终止后的事项,以及合伙合同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合伙终止后需进行清算和财产分配,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诉诸法院解决。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依合同约定或协商决定。 法律分析 一、合伙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合伙合同解除的情况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如下: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三、合伙合同协商不成怎么办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结语 合伙合同的解除情况包括: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伙的终止后,需要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并按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分配。如果合伙人之间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寻求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合伙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无法协商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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