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应可以即时清结者外,订立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4)按月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③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④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⑤违约责任; ⑥特别条款。 (5)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①货物名称; ②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③包装及运输标志; ④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⑤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⑥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⑦承运日期; ⑧运到期限(规定期限和商定期限); ⑨货物价值; 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5、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