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因一方存有婚外情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财产分割的方法应遵循《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并且,过错方存在婚外情,情节严重,且过错方与第三者形成相对稳定持续的同居状态的,要求过错方负担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