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付赔偿金50到100如何界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加付赔偿金在诉讼中提出,由法院来进行界定即可。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相同事项上有不同规定时,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二者规定的支付条件完成相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62页。 加付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 A.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过错程度,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B.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受损害的大小; C.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的获利情况; D.用人单位接收其他处罚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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