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很多人还搞不清行政强制有哪些内容,也不清楚行政强制具体是怎么实施的,这是我们有必要了解的内容,对我们的生活还是有很大好处的。 一、行政强制的实施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何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如何 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