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应该属于母方,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父方条件好或者母方不适合抚养的,也可以由父方抚养,但必须经母方同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一是双方的经济状况;二是双方的文化水平高低;三是双方将来环境对子女的影响;四是子女对待抚养问题的意见等。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