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捕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捕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捕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捕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捕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捕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捕证。执行拘捕时,必须出示拘捕证,并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章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 拘捕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